三是认为法律也具有发展性,只要看似不适宜发展的法律法规就可以随意修改。
这种分野的根源也许在于:西方的法律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事物和现象,操持法律的群体形成了一个相对自主的法律人共同体,这种相对独立、相对自主的法律引发了对于法律的专业化的理论兴趣。经文举出的反面事例依然是三苗:他们的司法官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虚张声势,夺取当事人的财货,严重地败坏了三苗的刑事司法,也败坏了政风与民风,并最终导致了三苗的灭亡。
在这里,不宜对法治进行过于狭窄的理解;不必认为,只有近现代的欧美才有法治。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写道: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一个正面的例子是:尧帝在三个贤臣的辅佐下,善于以适当的刑罚治理百姓,所以德政的光辉照耀四方。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与世界的法治观念史,就不能仅仅从管子、从柏拉图开始讲起,还应当上溯至更早的穆王时期。这些规定,都可以视为疑罪从轻原则的实施细则。
广义上说,有法律,有通过法律的治理,都可以视为宽泛意义上的法治。经文还提到了司法的社会效果。可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的宪政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中国的此类典籍为数不少,从年代看要远比西方立宪主义的兴起为早。那种认为如果使用了宪政提法,就会理论上西化、实践上西化的观点,完全不符合事实,更站不住脚。比如说,共和国(Republic)是西方传来的,我们并未拒绝使用。实践证明,现行宪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好宪法。
中国人都认为民主是个好东西,这是不争的事实。所以,宪政和宪法在实质上乃是一个事物的两面: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和依据,宪政是宪法的运行和实施。
我们是社会主义民主国家,遵守并执行社会主义宪法。如果没有宪法,也就谈不上宪政。进入 许崇德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政 。只要我们立足国情,排除制度体制机制障碍,切实把社会主义的宪政民主事业建设好,自由化势力就不会有化的空间。
我们的宪法总体而言是一部好宪法,但在宪法实施方面还存在某些缺陷,所以亟待解决的是如何改善宪法实施的环境,使宪政建设进一步臻于完善的问题。到了晚清,中国人才触及西方的立宪制度,对它无以名之,就沿用我国古书中的名词称呼它为宪政。所以,它们是中国货,并非西方造。但如前所述,宪政提法是中国货
另一方面,再审判决认定时留申、王明伟伪证犯罪的情节较轻,并以此作为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的依据之一。我国刑法典中与之相关的制度有自首、立功、累犯、缓刑等。
按照这些规定,超载的货车根本不应在公路上行驶,而应当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超载不可解体的物品则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而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在审理的过程中均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表明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笔者认为,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决较好地回应和解决了案件涉及的争议问题,其定罪量刑审慎而合理。第二,对时军锋、时建锋的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符合罪数的基本原理。从刑法的基本法理出发,笔者认为,使用虚假的武警部队军用牌照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无疑构成了诈骗罪。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南省平顶山市时军锋、时建锋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案日前作出再审判决。案件定性符合事实与法理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使用虚假的武警部队军用牌照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问题。与原审判决相比,再审判决认定的通行费数额大幅降低,其中认定时军锋骗免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计人民币492374.95元,认定时建锋参与骗免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计人民币117660.63元。
本案中,河南省平顶山市明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核定的通行费包含两部分,即基本通行费和加收通行费。因此,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这两个罪名,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基本原理,应当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对其定罪处罚。
据此,再审判决对被告人时军锋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依法适用缓刑。与备受争议的、判处时建锋无期徒刑的原审判决相比,再审判决充分考虑了各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分别判处时军锋有期徒刑7年、时建锋有期徒刑2年,判处时留申、王明伟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人身危险性是量刑的重要影响因素。再审判决以诈骗罪对时军锋、时建锋进行定罪是正确的,符合本案的事实和法理。
通行费的计算合理骗免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是本案引发社会关注的另一个焦点问题。为了合理惩治有关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犯罪行为,我国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二条第2款增设了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据此,有观点认为《刑法修正案(七)》这一规定属于特别规定,时军锋、时建锋的行为即便构成诈骗罪但因他们的行为也构成了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对他们应当以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论处。第二,再审判决充分考虑了本案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
进入 赵秉志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社会保护 人权保障 。因为这些费用本身就是对被告人行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如再将其纳入犯罪数额中进行评价,就成了双重评价,有违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在认定诈骗等财产犯罪的犯罪数额时,不能将这些惩罚性费用计入其中。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因此,对货车超载的部分计量核算通行费显然不合理,而按核准装载量计算货车通行费的则更为合理可行。笔者认为,再审判决的这种考量是正确的,符合本案的基本事实,是法官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案件事实的合理、审慎的评判。
第一,再审判决合理考量了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状况。首先,再审判决按核准装载量计算货车通行费,是适当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也规定: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可见,本案中时军锋、时建锋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成,对其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符合罪数的基本原理。
再审判决对时军锋、时建锋行为的定性是正确的。笔者认为,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规定与《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二条第2款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的规定之间根本不属于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或称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再审以诈骗罪判处时军锋有期徒刑7年、时建锋有期徒刑2年,以伪证罪判处时留申、王明伟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行为不一定构成诈骗罪,诈骗也不一定采取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再审判决按核准装载量计算货车通行费,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是适当的。
本文由隔壁老李于2022-12-21发表在极致时空,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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